(1)自然接地體和人工接地體
(2)接地線
交流電氣設備應優先利用自然導體作接地線。在非爆炸危險環境,如自然接地線有足夠的截面,可不再另行敷設人工接地線 。
(3)接地裝置安裝
接地體上端離地面深度不應小于0.6m(農田地帶不應小于1m)。接地體宜避開人行道和建筑物出入口附近。接地體的引出導體應引出地面0.3m以上。接地體距離獨立避雷針接地體之間的地下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距離建筑物墻基之間的地下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5m。
(4)接地裝置連接
接地裝置地下部分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并應采用搭焊。利用建筑物的鋼結構、軌道、管道等自然導體作接地線時,其伸縮縫或接頭處應另加跨接線。自然接地體與人工接地體之間的連接必須可靠。接地線與管道的連接可采用螺紋連接或抱箍螺紋連接,但必須采用鍍鋅件,以防止銹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