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1)制造、使用或儲存火炸藥及其制品,遇電火花會引起爆炸、爆轟,從而造成巨大破壞或人身傷亡的建筑物。 (2)具有0 區、20 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區、21 區爆炸危險場所,且因電火花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筑物。 |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大型展覽館,大型機場航站樓,大型火車站,大型港口客運站,大型旅游建筑,國賓館,大型城市的重要動力設施。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 (4)國際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制造、使用或儲存火炸藥及其制品,但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筑物。 (6)具有1 區、21 區爆炸危險場所,但電火花引起爆炸或不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筑物。 (7)具有2 區、22 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險的露天氣罐和油罐。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省、部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 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工業建筑物。 |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次/a,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省、部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小于或等于0.25 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工業建筑物。 (4)年平均雷暴日15d/a以上地區,高度15m及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d/a及15d/a以下地區,高度20m及20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