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工序應分別在單獨專用工房進行。
(2)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按規定設置防靜電裝置,并采取增加溫度等措施,以減少靜電積累。手工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使用銅、鋁、木、竹等材質的工具,不應使用鐵器、資器和不導靜電的塑料、化纖材料等工具盛裝、掏挖、裝筑煙火藥。
(3)筑藥的過程中,當模具與藥物難以分離時,不應強行分離,采用酒精清洗。
(4)含有較大顆粒的鋁、鐵、鐵粉的煙火藥,不應筑壓。
(5)成品、有藥半成品的干燥應在專用場所進行;產品干燥不應與藥物干燥在同一曬場進行,摩擦類產品不應與其他類產品在同一曬場干燥。
(6)蒸汽干燥的烘房溫度小于或等于 75 ℃ ,升溫速度小于或等于30℃/h ,不宜采用肋形散熱器。
(7)環風干燥應有除塵設備,除塵設備要定期清掃。
(8)干燥后的成品、有藥半成品應通風散熱。在干燥散熱時,不應翻動和收取,應冷卻至室溫時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