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鋸條的鋸齒應鋒利,齒深不得超過鋸寬的1/4,與帶鋸輪匹配。小輪不應使用大厚度鋸條。
(2)鋸條焊接應牢固平整,接頭不得超過3 個,兩接頭之間長度應為總長的1/5 以上,接頭厚度應與鋸條厚度基本一致。
(3)嚴格控制帶鋸條的橫向裂紋,裂紋超長應切斷重新焊接。
(二)操控機構的要求
(1)上鋸輪機動升降機構應與鋸機啟動操縱機構聯鎖;下鋸輪應裝有能對運轉進行有效制動的裝置。
(2)必須設置急停控制按鈕。
(三)帶鋸機安全防護裝置
(1)鋸輪防護。上鋸輪內襯有緩沖材料;上鋸輪在任何位置,防護罩均應能罩住鋸輪3/4 以上,在靠鋸齒邊的適當處設置鋸條承受器;上鋸輪處于最高位置時,其上端與防護罩內襯表面應有不小于100mm的足夠間隔;鋸輪、主運動的帶輪應作平衡試驗。
(2)鋸齒防護罩。切削邊的鋸齒防護罩應保證非工作鋸齒不外露。
(四)除屑、降噪、減振
應采取降噪、減振措施,在空運轉條件下,機床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90dB(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