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4)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6)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7)民用爆炸物品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條件。(8)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10)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在建設、生產和經營中,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范,如《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 50089)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 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