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設備設施(或物質)保障責任。包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2)資金投入責任。包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依法為從業人員花費工傷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3)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包括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委托和聘用注安師或者注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4)規章制度制定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落實。
(5)安全教育培訓責任。包括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6)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包括主動獲取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貫徹落實;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或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確保其處于可控狀態;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7)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包括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