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1)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5)無證、證照不全、超層越界開采、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的;
(6)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