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
一是明確國務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職能,具體體現在第一章《總則》第8、9、10、11、13、14、15條和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條款之中。為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為公開、公正執法提供了依據。
二是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法》對各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安全投入、安全建設工程和安全設施、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負責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是明確了工會、村民委員會、從業人員和新聞機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協助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查處安全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專門規定了工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義務,從而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范圍擴大到全社會,延伸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確了為安全生產服務的有關中介機構,包括安全技術服務、科研、教育、文化、咨詢、設計、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組織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都作了一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