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支持和督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