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 2 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 3 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 3 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習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A.2
B.3
C.4
D.5
答案:B
因此,作為中級注安師,我們應當緊密關注并深入理解民間爆炸物銷售和購買的特別規定,確保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準確識別、評估并有效應對相關風險。通過加強法規學習、提升專業素養,我們能夠為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促進經濟健康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