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機電運輸安全技術
第一節礦井供電系統及電氣設備操作安全技術
考點一:電氣設備操作與停送電安全技術(考頻 3 次)
(一)一般規定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停送電規定執行。
(2)井上下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包括電纜,但機組電纜、裝煤機、綜掘機等的拖拽電纜除外),檢修或搬遷時必須切斷電源。
(3)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到所屬配電室或分路總開關辦理停電手續。
(4)執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是經考試合格,且有合格證的配電室值班員或本采區電鉗工,其他人員禁止操作或執行停送電工作。
(5)在進行檢修搬遷前,必須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合格的驗電筆驗電,確認無電后再將導體對地完全放電(井下必須先檢查瓦斯,當其濃度在 1.0%以下時方準放電),并按規定要求安裝短路接地線后方可工作。
(6)所有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只有執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摘下警告牌并送電,其他人員無權操作。
(7)掘進供電必須執行“三專”“兩閉鎖”,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風與電、瓦斯與電閉鎖。一臺專用變壓器只允許負擔同一個采區內的 4 臺局部通風機。專供系統必須專人負責,嚴禁隨意停送專供系統,專供系統停電檢修必須征得通風部門同意。
(8)為保證安全,局部通風機必須由通風人員開停。機電人員因檢修需試機時要有通風人員在場配合,機電人員不得開停局部通風機,在任何情況下風電、瓦斯電連鎖嚴禁甩掉不用。
(9)對于地面暫時不生產或不用的線路,必須從其供電的配電室切斷電源,并掛警示牌。對于井下的采掘、開拓工作面不生產或不用的線路,必須將操作開關、分路總開關停電并加鎖,但局部通風機不得停電。
(10)無論井上下,在檢修或搬遷完畢后,必須對設備詳細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截止工作票,發出送電命令,即認為線路或設備已經帶電,嚴禁再在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
(11)接受送電命令的人員必須清楚發令人的要求,不清楚不得執行停送電工作。
(12)在井下任何巷道密閉墻之內,不得留有任何電氣設備和電纜線,必須留時,需將密閉墻之內一切電氣設備或線路可靠地切斷電源,沒有特殊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送電。
(13)在送電之前,地面降配電人員要詳細檢查工作票是否截止。井下地區電鉗工要詳細檢查被送電的電氣設備、線路是否有“三無”“失爆”問題存在,風電、瓦斯電閉鎖是否正確,瓦斯濃度是否允許,否則禁止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