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基礎知識
考點一: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考頻 1 次)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的情況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并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2)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3)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接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還應當提交與托運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4)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5)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船)后必須洗刷干凈。
(6)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運;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時,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 25%的裝卸量;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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