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施工安全類案例
第一節 事故上報與調查
考點 2:事故調查結果(考頻 5 次)
(一)事故類別(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辨識危險有害因素)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等。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處墜落,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頂片幫,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片幫)以及頂板垮落(冒頂)事故;
(12)透水,指從事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
(13)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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