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第三節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考點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考頻 3 次)
第二十二條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2023 年 11 月 6 日)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 5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二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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