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注安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徴省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納入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統一規劃和管理。
全省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統一委托省人事考試院具體承擔。
第三條省應急管理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四條全省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執行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自主命題,采取統—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標準、統一證書。
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公共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專業科目《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考生在報考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相關專業科目之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六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七條全省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八條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辦法管理,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證書。
在滾動周期內,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成績,一般不予認可。
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在我省申請注冊的,應當加考《安全生產實務》的相關專業科目之一。
第九條已取得某一專業類別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名其他專業類別的《安全生產實務》專業科目的考試。
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相應專業(增項)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增加注冊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十條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就近報名;省屬和中央在皖生產經營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考點設在設區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
指導全省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具體負責相關安全類別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省應急管理宣傳教育中心具體負責其他安全類別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核工作。
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資格逐步試行告知承諾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符合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報名人員,按照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考。經報考資格審核通過后,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堅持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四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安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和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