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人的范圍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托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托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也就是說,實際交付貨物的人依法可成為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
2.托運人的義務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托運人在托運危險貨物進行道路運輸時,需要履行下列職責,具體包括:
(1)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2)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3)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
(4)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18)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5)托運人在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具體見 3.托運清單)。托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托運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個月。
(6)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CJT/T617-2018)包裝要求,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托運人托運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包裝要求,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
(7)托運人托運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相應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托運人托運第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的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8)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顯然,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危險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是識別貨物是否屬于危險貨物的重要依據,這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即表明對危險貨物作出正確的分類是托運人的責任。
(9)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10)托運人應協助及時收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條的要求,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己經按 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考慮到運輸合同的產生,是因為托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貨物運送需要而產生,所以托運人在收貨環節也應承擔積極聯系收貨人收貨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