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道路運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其中,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對本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分支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企業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大綱》的通知(交運規(2019)6 號)”的要求,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考核合格。
同時,該考核應當在其從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6 個月內完成。
在道路運輸領域有效注冊的注安師,向屬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后,視同安全考核合格,相關信息應當及時錄入安全考核管理平臺(http://dlaqgl.jtzyzg.org.cn).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為 3 年,有效期到期前 3 個月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安全考核管理平臺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 15 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核實。
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應當予以延期 3 年。但倘若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證明作廢。
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可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考核。
對于未按照要求進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明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
2.安全投入要求
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 號)的要求,普通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并按照其上一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的 1%來逐月提取。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2)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3)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4)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8)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9)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除了上述使用范圍外,安全生產獎勵和評優費用(需要注意比例,不能過高)、承運人責任險、應急預案編制及修訂、應急隊伍建設、日常應急管理、應急宣傳以及應急處置措施等可以納入安全生產費用:但是更換車輛輪胎、車輛維修費等常態成本費用不應歸類為安全生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