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第十四節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考點 1: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考頻 7 次)
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3)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 15m 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4)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采樣分析。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 23.5%(體積分數)。
(7)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
(8)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9)在廠內鐵路沿線 25m 以內動火作業時,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10)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
(11)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 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 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 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13)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4)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5)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
a)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
b)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
c)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 30min;
d)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min,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60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1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2%(體積分數)。
(17)特級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應急措施;
b)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
c)存在受熱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
d)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8)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審批后確定,設置明顯標志;應每年至少對固定動火區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周圍環境發生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及時辨識、重新劃定。
(19)固定動火區的設置應滿足以下安全條件要求:
a)不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b)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并與相鄰企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c)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窨井、排水溝、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 30m;
d)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外開,室外道路暢通;
e)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f)固定動火區內不應存放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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