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事故調查的組織
1.
事故調查的組織(負責方) | |
特別重大事故 | 國務院 |
重大事故 | 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 |
較大事故 | 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 |
2.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4.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考點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1.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專政應(安)負監檢公工”
2.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可以在授權時一并進行,也就是說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3.事故調查組履行的職責包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③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5.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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