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考點 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考頻 1 次)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歷年真題
6 月 5 日,某市應急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企業違規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擬作出罰款 30 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告知該企業。該企業負責人認為處罰過重,提出聽證申請。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A.該企業應當最遲在 6 月 15 日前提出聽證申請
B.該企業可以委托企業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C.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 15 日前通知該企業
D.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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