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一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考點 31: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限
內容 | 時間 |
企業申請該《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45 日內審查完畢 |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 | 3 年 |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延續,應于期滿前 | 3 個月 |
《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有效期 | 3 年 |
考點 3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花費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 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 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考點 33:煤礦停產整頓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在停產整頓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 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整改。整改截止后要求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驗收,并在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所在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被責令停產 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企業,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應當自恢復生產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考點 34:煤礦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三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考點 35: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 36: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4)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2.安全使用許可證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 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內作出批準或 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 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 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考點 3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安全管理的規定
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 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 45 日內 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2.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 7 日前書面通知管 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 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3.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 3 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 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考點 38: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管理規定
1.經營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 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2.申辦程序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 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 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第五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 39: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規定
1.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 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 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 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2.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 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 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 崗作業。
考點 40: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 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 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 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 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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