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節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考點 1:作業許可管理要求
1.特殊作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作業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損毀的作業。(高吊(調)臨盲,動受斷(手段))
2.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同一作業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3.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佩戴明顯標識,持培訓合格證上崗。
4.作業現場照明系統配置要求:
b)受限空間內使用的照明電壓不應超過 36V,并滿足安全用電要求;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不應超過 12V;在盛裝過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等介質的容器內作業應使用防爆燈具;在可燃性粉塵爆炸環境作業時應采用符合相應防爆等級要求的燈具;
d)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5.安全作業票一式三聯。安全作業票應至少保存一年,作業過程影像記錄應至少留存一個月。
考點 :動火作業許可管理
1.動火作業分級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假日、公休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2.特級、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 8h;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72h。
3.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 23.5%(體積分數)。
4.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 24 -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m 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5.在廠內鐵路沿線 25m 以內動火作業時,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 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7.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 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 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8.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9.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
b)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
c)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 30 min;
d)特級、一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 min,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60 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10.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2%(體積分數)。
11.特級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
總結而言,通過深入理解特殊作業管理要求及動火作業許可管理的核心內容,考生能夠有效提升應對2024年中級注安師《生產管理》科目考試的能力。同時,這種管理要求的理解和應用也是保障實際生產安全的基礎,確保在進行特殊作業時能夠嚴格執行安全規范,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希望本文的速學指導能夠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順利通過考試,并在未來的生產管理實踐中發揮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