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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二節 習近平有關安全生產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變化) |
| 第三節 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變化) |
第二章 | 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依法行政(刪除) |
第三章 | 第五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變化) |
| 第七節 法律責任(部分內容刪除) |
第六章 | 第二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刪除)第三節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刪除)第二節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新增) |
第七章 | 第八節 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新增) |
| 第九節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修訂)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更新) |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更新)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在停產整頓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煤礦企業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整改。整改截止后要求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驗收,并在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所在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七條發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煤礦企業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煤礦企業處以罰款。《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條煤礦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擅自進行生產的;(二)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三)經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的;(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應當提請關閉的其他情形。
通過對2024年中級注安師《法律法規》科目考點變化的徹底復習和重點圈畫,我們能夠加深對科目的理解。這些變化和重點不僅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還增強了考生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職責的新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