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能否實現安全生產,關鍵是生產經營單位否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順利地進行。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確立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
第二頁: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下列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具體包括:
1.各類生產經營企業(yè)
(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yè)。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
2.個體工商戶:雇工6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
3.公民:公民一人或者數人從事小規(guī)模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人員,是最小的生產經營單元,也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4.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
(2)安全生產專業(yè)服務機構。
(3)安全生產社會團體。
(二)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7項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新增);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專款專用);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所謂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建立和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即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生產經營的各個場所、各個環(huán)節(jié)、各有關人員。
(1)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2)有關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
(3)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yè)的直接執(zhí)行者,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重大。
(5)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生產經營作業(yè)的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yè),不違反勞動紀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本法新增)
本法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guī)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進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標準。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對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提取標準及使用
第二十條第二款(新增):“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四、關于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規(guī)定
主要做法是通過強化風險管理,注重過程控制,做到持續(xù)改進,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包括安全生產目標和任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投入、教育培訓、安全設備管理、作業(yè)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職業(yè)健康、應急救援、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xù)改進。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和職責作出了規(guī)定(重中之重)
(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新增)、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新增)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是規(guī)模比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大多是人員密集的作業(yè)場所,例如,大型服裝加工企業(yè)、群眾性活動場所。
與此規(guī)定相銜接,一些下位法對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如: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企業(yè)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1)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2)配備占本企業(yè)從業(yè)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配備占本企業(yè)從業(yè)人員總數5%以上的兼職安全員。
《食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配備注安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yè)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安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yè)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50%。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新增)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注意與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區(qū)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地位(新增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規(guī)定
《安全生產法》從兩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七、關于注安師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安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安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安師按專業(yè)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新增)
八、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法律從4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安全培訓的要求
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包括5個方面。
(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2)清楚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3)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4)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5)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從業(yè)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上崗之后還應該跟蹤培訓的實際效果,實現安全培訓的持續(xù)改進。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的內容應當詳細記錄每位從業(yè)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結果以及復訓情況等,包括按照規(guī)定參加政府組織的安全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情況。檔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偽造。檔案除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外,原則上還應當有紙質形式。
九、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資格和范圍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將特種作業(yè)人員分為:
①電工作業(yè)。②焊接與熱切割作業(yè)。③高處作業(yè)。④制冷與空調作業(yè)。⑤煤礦安全作業(yè)。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yè)。⑦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yè)。⑧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yè)。⑨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yè)。⑩煙花爆竹安全作業(yè)。
其他特種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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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裝備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十一、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十二、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yè)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guī)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單選、多選)
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其他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yè)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職業(yè)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四、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規(guī)定
本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多選)
這里講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主要是指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預評價。
安全評價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承擔。
十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審查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文件時,應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設計規(guī)范,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安全設施的設計不得隨意降低安全設施的標準。
2.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用于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報交通運輸部門。
十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竣工驗收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十七、安全警示標志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單選)
我國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4種: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藍色,表示指令或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
3黃色,表示警告、注意。
4綠色,表示安全狀態(tài)、提示或通行。
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十八、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guī)定(多選題)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8個環(huán)節(jié)不包括“淘汰”、“進口”等。
十九、特種設備的規(guī)定(多選)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已經列入排除適用的范圍。
為了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這里講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主要指海上設施和船舶。
二十、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的規(guī)定
本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新增)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新增)
二十一、危險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
1.危險物品管理: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審批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多選題)
2.危險物品的審批監(jiān)管: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二十二、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guī)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yè)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二十三、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guī)定(新增)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yè)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危險源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即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雙重預防機制”。
(1)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金,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做到“五落實”,即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的落實。
(2)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事故排查治理的監(jiān)管主體。
對于遲遲未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二十四、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五、爆破、吊裝等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guī)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1.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2.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措施進行作業(yè)。
本法只是規(guī)定了爆破、吊裝兩類危險作業(yè)的法律要求,實踐中把動火作業(yè)、受限空間作業(yè)、高處作業(yè)、臨時用電作業(yè)等都作為危險作業(yè)管理。
二十六、勞動防護用品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
(注意必須是實物,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作業(yè)人員有佩戴勞保用品的義務。
國家對116個典型工種規(guī)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要求。
從使用者分,有個體勞保用品(PPE)和群體勞保用品。
從防護器具類別分,有9類:安全帽類、呼吸護具類、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護具、護膚用品。
二十七、交叉作業(y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交叉作業(yè)涉及安全人機工程。
二十八、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fā)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