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
(一)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一款)
(三)工會對作業場所的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第二款)
(四)工會對事故調查的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款)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新增)”
四、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審批、驗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規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有關部門及其職責
本法第九條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本法第九條第三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新增)
本法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新增)
五、安全生產專業機構的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新增)
(一)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性質及特征
特征:
1.獨立性
2.服務性
3.客觀性
4.有償性
5.專業性
(二)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
1.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確立了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即他們可以合法地從事有關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業務。
2.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業務范圍比較廣泛,涵蓋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開辦、建設、生產、經營和政府監管的全過程。
(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機構以及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專業人員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從事授權范圍內的有關安全生產業務、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或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有權拒絕、收取專業服務報酬和費用。
2.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專業人員的義務:有資質、不得從事欺詐和虛假的服務、按約定完成、接收檢查監督、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專業人員的責任: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
本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按照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兩大類。
《安全生產法》規定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是指人為責任事故。因此,必須依法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落實和違法責任的追究3項內容。
(二)事故責任主體
事故責任主體是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
1.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2.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失職、瀆職和應負領導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等。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包括應負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包括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失職、瀆職和應負領導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等。
(三)法律責任追究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追究行政責任通常以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方式來實施。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一是責任內容不同,負刑事責任的行為要比負行政責任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二是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三是負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常被處以刑罰。
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是“人一機一環”三者的有機結合和統一。安全標準是一種安全技術規范,依其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和管理標準。
本法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我國的標準分為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薦性標準。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本法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九、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本法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安全生產獎勵
本法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二)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三)在搶險救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四)獎勵主體和獎勵形式
給予獎勵的主體是國家,可以是各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關部門。
獎勵的形式:
一是榮譽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二是物質獎勵,頒發獎金或者獎給實物;
三是晉升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