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與原《安全生產法》相比,法律第一條由原“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修改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由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由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立法宗旨更加明確和體現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1.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地位和作用
一是明確安全生產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二是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把人的生命放為首位。
三是明確安全生產應當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四是明確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
第八條增加: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2.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關鍵。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3.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4.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法》是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普遍適用的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
(一)空間的適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本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二)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即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單位、事業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
(三)排除適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總之,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