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章節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1、《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規定,發生較大事故的,( )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A.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B.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C. 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D.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規定,下列事故中,屬于較大涉險事故的是( )。
A. 造成1人被困的事故
B. 造成3人下落不明的事故
C. 造成7人涉險的事故
D. 導致198人緊急疏散的事故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h內報告( )。
A.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 事故發生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C. 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D.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4、甲市乙縣某焦化企業發生一起有毒氣體泄漏事故,當場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關于該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的做法,正確的是(??)。
A. 甲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安排乙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代其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B. 乙縣安全監管部門從縣醫院接到又有1人因傷勢過重死亡的報告后,因聽說甲縣安全監管部門已知該消息,故未向甲市安全監管部門補報
C. 乙縣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縣政府的統一安排下,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D. 乙縣安全監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上報甲市安全監管部門,并在一小時內電話快報省安全監管部門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D項正確,《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八條?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A項錯誤,錯在“代其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B項錯誤,事故傷亡情況變化沒有進行補報,
C項錯誤,因為題干中的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屬于較大事故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規定,關于事故信息的續報,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 一般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
B. 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C. 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D. 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3次
E. 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參考答案:ACE
參考解析:
第十一條,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