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重點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章重點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安法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教材 P30 有詳細解釋)
1、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具有最終決定權)
2、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
3、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學校、礦山的主要負責人就是校長、礦長,不能委托他人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考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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