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第二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第二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1 依法對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驗收;
2 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3 依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4 對違法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 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專項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 公安部負責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
2 交通部負責道路建設和運輸企業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3 建設部負責建筑施工
4 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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