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第二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安全生產條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點第二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 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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