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考點礦山安全法,主要強調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兩個方面。
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礦山安全法
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考點礦山安全法,主要強調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兩個方面。
礦山安全法
一、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第十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2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規范。
第十一條 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二、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 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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