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應急〔2020〕15號)關于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的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制定了《湖北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應急〔2020〕15號)關于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的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制定了《湖北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應急管理廳??????????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水利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北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59-2016)以及《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湖北省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鄂安〔2020〕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尾礦庫(含磷石膏庫)閉庫銷號工作。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閉庫銷號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尾礦庫閉庫銷號主要包括閉庫、銷庫和銷號工作。
尾礦庫閉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進行安全環保整治和土地復墾,確保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穩定性滿足規程要求,保持閉庫后尾礦庫的長期安全穩定。
尾礦庫銷庫:將尾礦庫內的尾砂全部綜合利用或移走,拆除初期壩、排洪設施等尾礦設施后恢復原始地貌,或者閉庫后將尾礦庫用地復墾為耕地、林地或園地等其他用地,注銷尾礦庫,經評估已消除安全、環保風險,不再納入尾礦庫管理。
尾礦庫銷號:完成閉庫或銷庫,并已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公告的尾礦庫,從現存未閉庫尾礦庫名單中予以消除。
第四條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實施;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礦庫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尾礦庫管理單位),在尾礦庫閉庫后應將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達到銷庫條件的,銷庫程序履行完畢后,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申請銷庫。
第六條負有尾礦庫閉庫或銷庫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溝通合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作,督促尾礦庫管理單位解決尾礦庫閉庫或銷庫涉及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水土保持等問題,促進閉庫或銷庫工作開展,適應綠色、安全發展需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措施,積極支持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作,統籌安排、籌措各類治理資金用于保障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閉庫或銷庫。
第八條對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工作,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督促本區域有關部門和尾礦庫管理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做好閉庫或銷庫工作;組織本區域內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單位對尾礦庫銷庫工程完成情況進行現場復核;發布閉庫或銷庫公告,并指定無生產經營單位尾礦庫閉庫后管理單位。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注銷工作;承擔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程以及尾礦庫回采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工作;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尾礦庫銷庫期間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尾礦庫銷庫工程現場復核。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尾礦庫排污許可證的注銷工作;負責指導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程大氣、水、土壤環境檢測;指導企業做好環境風險評估和污染防治工作,參與尾礦庫銷庫工程現場復核。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審查、驗收工作以及閉庫或銷庫后土地利用;參與尾礦庫銷庫工程現場復核。
水利部門負責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周邊水土保持、河道保護、河道防洪的監管工作,指導督促尾礦庫閉庫或銷庫項目水土保持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尾礦庫銷庫工程現場復核。
尾礦庫管理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政府部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本單位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作;如實報送尾礦庫閉庫或銷庫材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辦法要求,組織或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編制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安全設施設計,并實施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程治理;負責組織相關專家對尾礦庫閉庫或銷庫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閉?庫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尾礦庫必須限期閉庫:
(一)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需要排尾作業的尾礦庫;
(二)認定為“頭頂庫”的尾礦庫,且無法采取升級改造、隱患治理、綜合利用、搬遷下游設施等措施治理的尾礦庫;
(三)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
(四)位于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尾礦庫;
(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企業拒不整改以及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
(六)新建尾礦庫企業決定不再建設的,以及安全設施設計經批準,建設工期內未完成建設且未按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報,或者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尾礦庫;
(七)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閉庫的其他情形。
尾礦庫閉庫應當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報經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尾礦庫閉庫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庫容小于10萬立方米且總壩高低于10米的尾礦庫,可履行簡易程序進行閉庫。一般程序包括:工程勘察、安全現狀評價、閉庫工程設計和審查、施工與監理、竣工驗收、發布閉庫公告。簡易程序包括:工程勘察、閉庫安全治理方案、施工、竣工驗收、發布閉庫公告。
第十一條閉庫工程勘察、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資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尾礦庫閉庫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具有巖土工程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或者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評價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資質。
尾礦庫閉庫工程的勘察、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尾礦庫的等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閉庫工程,其勘察單位應當具有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者同時具有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甲級資質;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者相應的冶金礦山、化工礦山、非金屬礦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者礦山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甲級資質;
?(二)四等、五等尾礦庫閉庫工程,其勘察單位應當同時具有巖土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工程、非金屬礦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或者有相應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第十二條閉庫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設計主要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安全設施設計。明確閉庫工程具體安全措施;
(二)污染防治設計。明確環境監測、環境風險評估、污染防治及受污染的土壤、地下水治理修復措施;
(三)土地復墾方案。明確閉庫后土地復墾措施;
(四)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響評價。提出預防及治理水土流失措施,對防洪能力進行分析論證。
第十三條尾礦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規定履行以下相關閉庫手續:
(一)安全設施設計應報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其中履行一般程序閉庫的,報省應急管理廳審查;履行簡易程序閉庫的,報市州應急管理局審查;
(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三)土地復墾方案應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四)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響評價應按照尾礦庫建設立項審批權限,報同級水利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前,不得實施閉庫施工。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在施工期間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竣工驗收資料等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做好施工過程監理記錄、工程驗收記錄,特別是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監督施工材料鑒證取樣等,確保工程質量滿足設計及相關要求,并提供完整的監理資料。
第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閉庫前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后安全驗收評價,并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閉庫主體工程已經完成,閉庫后不再使用;
(二)通過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內部驗收;
(三)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施工圖、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資料;
(四)尾礦庫管理單位組織專家驗收的意見;
(五)評價機構出具的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結束后,尾礦庫管理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閉庫后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妥善保管閉庫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等技術檔案資料。驗收專家應不少于3人,其中省級專家至少1名,并形成閉庫工程竣工驗收專家書面意見;存在整改項的,經整改后,應由參加驗收的專家進行復查,確認整改符合要求。
尾礦庫閉庫工程土地復墾驗收工作由尾礦庫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報原土地復墾審查部門組織驗收。
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對尾礦庫閉庫工程施工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履行簡易閉庫程序的尾礦庫閉庫,應當進行工程勘察,由尾礦庫管理單位選擇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或設計單位制定閉庫安全治理方案,安全治理方案應包括對周邊環境影響、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分析等內容。安全治理方案經尾礦庫管理單位所在地市州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資質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外,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也可承接簡易閉庫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不做要求。驗收專家不應少于3人,其中市級專家至少1名,可不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但應形成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專家書面意見,存在整改項的,經整改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進行復查確認整改符合要求。
第二十條閉庫工程通過驗收后,尾礦庫管理單位應向屬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提交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專家驗收意見及整改復查資料。經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綜合確認同意后,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閉庫公告,并指定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閉庫后的安全管理單位。
第三章銷?庫
第二十一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尾礦庫,可實施銷庫,不再納入尾礦庫管理:
(一)尾礦庫內尾砂全部清除,拆除初期壩、排洪設施等尾礦設施后恢復原始地貌,且不再堆存尾礦的;
(二)由于歷史原因已恢復自然地貌,壩體與庫區已基本融入周邊自然地形地貌,且經當地歷年降雨和洪水檢驗后,未對周邊安全、環保等造成影響,無明顯尾礦庫特征的;
(三)經相關部門批準已改做耕地、林地等其它用途,并出具縣級以上相關部門有效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條三等及以上尾礦庫不宜采取復墾途徑予以直接銷庫,可采取卸載回采、綜合利用等措施將尾礦庫等級降至四等及以下,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并改做耕地、林地等其他用途后,可做銷庫處理。
錳渣庫、磷石膏庫和采用氰化工藝選礦產生的黃金尾礦庫應當加強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和檢測,組織相關專家論證及采取無害化處理后方可銷庫。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銷庫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履行一般程序銷庫的尾礦庫,其銷庫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與監理、安全評價、驗收等,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履行簡易程序銷庫的尾礦庫,其銷庫工程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銷庫工程驗收通過后,應由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相關部門進行尾礦庫銷庫工程現場復核,出具銷庫工程現場復核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經屬地縣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聯合現場復核合格的尾礦庫銷庫工程,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尾礦庫銷庫,并發布銷庫公告。
第四章尾礦庫銷號與監管
第二十六條經屬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告閉庫或銷庫的尾礦庫,由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閉庫或銷庫的尾礦庫進行銷號,每年汛期前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基本情況公告。
第二十七條自然資源部門應制定閉庫或銷庫后土地置換及交易有關政策,根據場地實際用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尾礦庫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閉庫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礦庫管理單位負責。銷庫后的尾礦庫,不再納入尾礦庫安全監管范圍。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采取尾礦回采綜合利用方式進行尾礦庫閉庫或銷庫的,應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8號令、78號令修正)的相關管理要求,可不編制安全現狀評價,但應編制尾礦回采工程安全預評價和尾礦回采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滿足《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以及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