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已經第 29 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已經第 29 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2月29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行政決策和專家決策相結合的應急管理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科學預防和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中的作用,全面提升我省應急管理能力,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的選聘、使用、管理、調整及解聘等工作。
第三條 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指入選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的專家(以下簡稱“專家”)。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相關業務處室承擔專家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日常工作,負責組織、管理和服務專家。
第二章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分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綜合管理類等 5 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組長 1名,根據災種、行業類別等分設若干小類。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省委、省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提供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服務。
(二)對全省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改革發展規劃等提出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申報國家及省部級應急管理重大研究課題,開展深層次的應急管理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研究。
(四)參與應急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論證,重大項目、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安全風險評估。
(五)參與應急指揮體系、預案體系、救援體系及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咨詢與指導。
(六)參與突發事件的分析研判、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參與應急管理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八)參與應急知識宣教和業務技能培訓與考核。
(九)參與應急管理相關評審、論證、監督檢查、責任制考核、專題調研。
(十)辦理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有大局觀,遵紀守法,無黨紀政務處分記錄或違法犯罪記錄。
(二)熟悉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三)具有高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對相關領域突發件具有豐富的處置經驗,在同行中有較高的聲望。
(四)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熱愛應急管理事業,服從工作安排,按時參加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五)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年齡在 65 周歲以下(兩院院士、特殊專才年齡不限,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專家的選聘
第七條 專家的遴選遵循自愿申報和單位推薦申報相結合的原則。有關單位在專家自薦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實際進行初審和推薦,對專家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確保推薦專家的質量。推薦外籍人士、港澳臺人士的,需同時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八條 秘書處匯總報名信息,經過審核、遴選后,形成擬聘請的專家名單,并在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公示 7 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秘書處報請省應急管理廳審定后,頒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聘書。
第九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 3 年。聘期屆滿后, 由秘書處按程序組織專家換屆工作。
第十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省應急管理廳審定后,在聘期內可適時調整、增補專家。
第四章 專家的使用
第十一條 邀請專家參與應急管理工作時,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專家使用單位(部門)按照需求,選擇相應專家,
報分管領導審批后開展工作。如遇緊急任務,可口頭請示后補辦審批手續。
(二)專家完成工作后,專家使用單位(部門)應及時記 錄、評價專家工作情況,并向秘書處反饋,秘書處將有關內容整理匯總,作為專家綜合評價依據。
(三)專家完成工作后,專家使用單位(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支付專家酬勞。
第十二條 如專家委員會中無符合聘請條件的專家或符合聘請條件的專家數量不夠時,有關單位(部門)經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可臨時指派相關專家。使用后,秘書處可按程序納入專家委員會進行管理。臨時指派的專家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單位需聘用省應急管理專家的,可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章 專家的管理
第十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專家代表大會, 深度分析我省應急管理工作形勢,對我省應急管理工作的戰略規劃、決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秘書處在省應急管理廳的指導下,建立完善多項專家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專家有序開展工作。
(一)會商研判制度。組織專家分析應急管理形勢,對事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提出相關對策和工作建議。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組織專家對處置工作開展調查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二)決策咨詢制度。組織專家參與應急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的可行性論證,參與應急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論證、重大科技成果的審查評價。鼓勵專家及時研究和掌握相關領域科技發展新動態,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提供科學決策建議和咨詢意見。
(三)課題調研制度。專家發揮技術和資源優勢,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的重大課題,經秘書處審議后組織實施。重大課題調研成果由秘書處印制成冊,報送省領導、省應急管理廳及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局,并推薦在權威網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
(四)宣教培訓制度。組織專家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指導普及應急避險知識,參與相關業務知識、技能培訓及應急演練活動。必要時,組織專家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為公眾答疑解惑,及時向公眾傳遞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五)工作報告制度。專家按計劃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后,形成書面報告的,應及時報送專家使用單位(部門)和秘書處。以專家委員會名義開展工作所形成的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應及時報送專家使用單位(部門)和秘書處。
(六)綜合評價工作機制。秘書處實時掌握專家的工作實績、專業發展和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專家參與應急管理工作的次數、表現情況和使用單位評價等內容。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貢獻 突出的專家給予表彰或獎勵,并在課題申請方面提供便利。
(七)信息通報制度。秘書處將專家履職情況書面報送省應急管理廳,并視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及相關專業組。發生突發事件時,秘書處視情及時通報相關領域專家。
(八)工作保密制度。專家參與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或接受委托開展重大課題研究、重大專題調研等應急管理活動時,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專家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工作紀律
(一)專家接到省應急管理廳通知后,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趕到指定地點或事發現場,及時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二)嚴格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本人是專家服務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近親屬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項。
(三)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專家委 員會名義形成的有關調研報告、評估意見、研究成果、學術論文、論證方案等內容。
(四)未經批準,不得以省應急管理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各類活動。
第十七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執行委派任務時,有權要求進入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詢問有關人員情況等。
(二)對在執行委派任務中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
(三)執行委派任務時,有權獨立做出政策咨詢、技術審 查結論或鑒定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四)按有關規定獲得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委托參與應急管理工作時,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二)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工作,并對本人工作成果負責。
(三)遇有突發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接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派,按時趕到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依照程序,按時開展和完成委派任務,完成任務后, 及時提供任務有關材料。
(五)及時更新個人專業成果和信息。
第六章 調整解聘
第十九條 專家在聘期內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經核實后,可予以解聘:
(一)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專家職責。
(二)因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科學規律、違背客觀事實,
導致向有關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錯誤的意見結論,造成嚴重后果。
(三)無特殊理由,接到省應急管理廳的緊急通知但拒不參加突發事件會商預測、風險評估、分析研判、應急處置等工作,累計 2 次。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省應急管理廳指派任務,或受邀而不參加相關活動,累計 3 次。
(五)一年內累計 3 次無法取得聯系。
(六)以省應急管理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
(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刑事處罰。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工作紀律。
(九)違反本辦法有關工作保密制度。
(十)其他原因需要解聘。
第二十條 確實需要在聘期內增補、調整或解聘專家時,由秘書處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聘期內被解聘的專家,推薦單位應收回其聘書并交回秘書處。秘書處將視情況予以通報,并在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組織安排專家的日常活動,開設專門的郵箱,建立健全專家聯絡“直通車”機制。
第二十三條 省應急管理廳通過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為專家開展專題研究、專項調研、學術交流、技術合作、科普培訓等活動提供保障。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專家所在單位、委托單位應支持專家開展應急管理相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