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第一條 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9號),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晉應急發〔2021〕68號
各市應急管理局,中央駐晉和省屬重點相關企業:
為認真落實《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晉政辦發[2021]9號),省應急廳制定了《山西省冶金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3月17日
山西省冶金工貿行業安全生產
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9號),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監管是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經濟屬性和生產規模等進行分級。
第三條 冶金工貿行業分類分級范圍包括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行業企業。
第四條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風險災害程度、生產布局、裝備工藝、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人員素質、生產建設現狀等因素,將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類, A類為重大風險、B類為較大風險、C類為一般風險、D類為低風險。
第五條 生產工藝涉及金屬冶煉、高溫熔融金融吊運(澆注)、工業煤氣生產(使用)、空分裝置、爆炸性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以及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起評等級為B類,其他企業起評等級為C類。監管部門根據安全管理、危險災害程度、人員素質、安全生產標準化、事故情況等,綜合評定該企業等級。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填寫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客觀、完整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各級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信息,綜合評定該單位分類等級;
(三)在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網站公示初次分類結果;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初次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進行申辯與復核;
(五)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公布初次分類結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實行動態管理,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產分類初次評定要素的充分條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審查通過后,可越級升降。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對其安全生產風險予以降低一類。
(一)本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提高一級的(金屬冶煉企業初次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除外);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的;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風險予以上調一類。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其他應當上調風險情形的。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風險直接上調為A類。
(一)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對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經驗收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給予降低的,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低一次;被給予上調的,一年內不得予以降低。自升降類別情形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職權作出決定,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類別。
第十二條 結合我省實際,原則上省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省屬重點企業(總公司)的安全監管;市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所屬各生產單元、省屬重點企業所屬各生產單元和市屬企業的安全監管;縣級負責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新注冊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自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第十四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或者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兩年的;
(五)其他應當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
第十五條 各級冶金工貿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分類評定結果,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差異化管理。
(一)對A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盯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落實整改措施不得生產作業;
(二)對B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監管,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日常監管,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四)對D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服務指導,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對職責范圍內的監管對象確定不同類別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加強對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最低頻次。
第十七條 市縣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冶金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標準和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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