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初步分析,這起事故暴露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技術工作措施不落實等問題:
一是不按啟封措施分段排放,而采取“一風吹”排放瓦斯;
二是進入災區偵察,未按規定檢測氣體濃度;
三是進入災區的6名救護隊指戰員分3段執行任務,沒有執行集體行動的原則;
四是現場安全保障和應急準備不足,井下沒有設立待機小隊;
五是違規配備和使用已明令淘汰的負壓氧氣呼吸器;
六是應急搶救措施不到位,延誤搶救時機。
事故原因在調查中。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現就加強礦山救護隊參與瓦斯排放等活動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礦山救護規程》要求開展瓦斯排放等安全技術工作
礦山企業組織礦山救護隊參與瓦斯排放、啟封火區、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是企業生產活動的重要內容,安全風險高,必須嚴格執行《礦山救護規程》有關要求。礦山救護隊接到瓦斯排放任務后,要制定行動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做好現場應急保障準備。要逐項檢查排放措施,符合規定后方可進行排放。排放瓦斯前,撤出排放回風側巷道人員,切斷排放回風側巷道中一切電源,并派專人看守。排放瓦斯過程中,派專人檢查氣體濃度,采取控風和逐段排放措施,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嚴禁“一風吹”式排放瓦斯。
二、加強災區偵察及災情研判工作
礦山救護隊在礦井高危環境中,必須嚴格按照《礦山救護規程》規定進行作業,嚴禁未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災區。進入災區偵察的小隊人員不得少于6人,要隨時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和氧氣濃度,觀測風向、風量和其他變化。同時要在井下設立待機小隊,并與偵察小隊保持聯系,密切關注災情變化,及時支援,切實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三、進一步提升礦山應急救援能力
礦山企業要切實加強應急管理,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和作業流程,制定并完善應急預案;加大應急投入,配備符合要求的礦山救援裝備、儀器、儀表和器材;強化應急培訓和演練,增強礦工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斷提升企業防災、避災、救災能力。
礦山救護隊要結合自身實際,切實加強和規范戰備值班、業務培訓、演習訓練、裝備維護、制度落實和內務管理,建立科學嚴謹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體系,不斷提升指戰員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技戰術水平。
四、堅決淘汰落后應急救援裝備
各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75號,以下簡稱“淘汰目錄”)的要求,立即組織礦山企業開展專項排查,對列入淘汰目錄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要登記造冊,立即淘汰,禁止配備和使用。要督促礦山企業加大應急救援裝備投入,提升應急救援和個人防護裝備水平,為保護救護隊員安全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