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咨詢:《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安監總局第11號令,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請問現在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都不發執業印章了嗎?
回復: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印章尚未實施,相關制度規定正在研究修訂。
原文鏈接:https://www.mem.gov.cn/hd/gzly/lyhf/202204/t20220429_4127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