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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20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對《富源縣平慶煤業有限公司“3·15”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依法進行了批復。
2022年3月15日,富源縣平慶煤業有限公司平慶煤礦(以下簡稱“平慶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97人涉險,直接經濟損失282.7萬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為:
C7+8煤層具有潛在突出危險性,事故地點處于構造帶(煤層變厚、煤體松軟),且位于上覆已開采的C2、C3煤層留設煤柱的應力疊加區和本煤層瓦斯富集區,煤礦采取的局部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煤層的突出危險,掘進機割煤擾動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事故的間接原因主要是:
平慶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
> 瓦斯治理以包代管。
> 技術管理薄弱,未認真組織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巷道布置未分析避開煤柱應力疊加區,未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未認真落實瓦斯防治“八招”措施。
> 安全管理混亂,未認真落實縣煤炭管理部門對C7+8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管理的要求,隱患排查治理、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不到位。
> 教育培訓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安排未經培訓考核通過的人員入井作業、部分安全管理人員對瓦斯治理知識不掌握,履職能力不足。
> 法治意識淡薄,假檢瓦斯,人為關閉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數據生成上傳軟件,覆蓋、刪除安全監控系統數據。
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
未嚴格開展瓦斯治理技術和工程服務
> 瓦斯防治服務不到位,對平慶煤礦C7+8煤層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后,作為平慶煤礦瓦斯防治服務單位,未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考察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 瓦斯抽采不達標,抽采鉆孔深度不夠、封孔不嚴,瓦斯抽采存在空白帶。
> 瓦斯地質探查工作不到位,未超前分析掘進巷道處于應力集中區;掘進工作面前方煤層賦存、煤層厚度發生變化,未及時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
> 未開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
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
事故責任追究情況如下——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 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9人
分別是煤礦綜掘隊隊長王某某、當班安全員董某某、當班瓦檢員張某、安全副總工程師(當班帶班礦領導)田某、總工程師劉某某、安全科科長肖某某、調度室主任袁某某、監控值班工毛某某、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駐平慶煤礦項目部項目經理鄧某某。
● 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1人
1.孔某某,事故前一班瓦斯檢查工,未認真履行瓦斯檢查職責,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0.8萬元罰款,撤銷其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2.馮某,煤礦通風科科長,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3.錢某某,煤礦抽采科科長,負責煤礦瓦斯抽采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4.董某,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罰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由頒發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5.高某某,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罰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由頒發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6.潘某某,平慶煤礦礦長,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罰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由頒發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7.張某某,中共黨員,富源縣平慶煤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實際負責人,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罰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由頒發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8.王某某,重慶研究院平慶煤礦項目部施工隊隊長,負責礦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鉆孔的施工、封孔、接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9.陳某某,重慶研究院平慶煤礦項目部防突員,負責117805機巷掘進工作面突出預測取樣工作,填寫允掘通知單。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10.文某某,重慶研究院平慶煤礦項目部安全員,負責項目部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驗收工程質量、防突措施執行、防突校驗及數據測定等現場監管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罰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
11.楊某某,重慶研究院平慶煤礦項目部技術副經理,負責項目部的工程技術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 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人員10人
對富源縣能源局,中共十八連山鎮委、鎮政府,富源縣能源局十八連山能源分局有關責任人員共10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其中,給予2名駐礦安監員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
● 平慶煤礦
平慶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瓦斯治理、安全培訓、現場管理、技術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鑒于該起事故除造成1人死亡外,還造成97人涉險,同時煤礦還存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覆蓋、刪除安全監控數據、阻礙事故救援和調查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依法給予罰款240萬元的行政處罰,由頒證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由富源縣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對平慶煤礦瓦斯治理能力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煤礦是否關閉的決定。
● 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
該公司對平慶煤礦項目部監督管理不到位,履行瓦斯治理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法給予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對黨委政府及監管部門的處理
給予富源縣能源局十八連山分局通報問責。責令中共富源縣十八連山鎮黨委、政府分別向中共富源縣委、富源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令富源縣能源局向富源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令富源縣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來源:礦安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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