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案例一:無錫某櫥柜有限公司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2021年9月6日,無錫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某櫥柜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殷某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5.未通過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系統如實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
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和《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無錫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和《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殷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6.0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常州市某針紡織品有限公司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2021年10月13日,常州市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常州市某針紡織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于某明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常州市武進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于某明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案例三:貴州省鎮遠縣西秀電冶廠礦熱爐爐內爆炸噴爐事故10月19日上午7時53分許,貴州省鎮遠縣西秀電冶廠發生一起礦熱爐爐內爆炸噴爐導致作業人員灼燙傷亡事故,造成2人現場當場死亡、3人重度灼燙傷送醫院經搶救、醫治無效先后死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當場死亡。
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違規在爐臺集中冒險作業,由于入爐原(輔)料、循環水冷卻系統、電極壓放操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礦熱爐膛內大量高溫熔融物塌料噴爐,在未設置任何出料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造成人員傷亡,加之該礦熱爐出料爐門正對配電室出入口,事發之時多名人員滯留于爐臺,導致傷亡擴大。簡某華,西秀電冶廠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全面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簡某華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訓考核,未取得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未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不重視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管理,未組織對企業生產工藝進行風險辨識評估,未組織制定企業生產工藝安全操作規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成西秀電冶廠撤銷簡某華總經理職務,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由黔東南州安監局對其處以2017年度收入人民幣40萬元的40%即人民幣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安全員未取證上崗。2020年4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新安全員林某順存在未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擅自上崗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違法行為展開立案調查,最終,泉州市應急管理局認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上重鑄鍛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證上崗2019年5月,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上海電氣上重鑄鍛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上海電氣上重鑄鍛有限公司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違法行為展開立案調查,最終,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認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上海電氣上重鑄鍛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均為典型的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而被處罰的執法案例。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推行者、執行者、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少數關鍵,主要負責人必須首先要做個安全生產明白人,才能高度警醒警惕,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和底線,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案例六:萊州市某機械配件廠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6月1日,萊州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機械配件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徐某、焦某正在車間從事焊接作業,經查,兩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97號有關規定,萊州市應急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萊州市某機械配件廠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5月24日,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山東鴻千偉業通風設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通過查閱視頻,發現該公司員工耿某某曾使用電焊機進行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執法人員當即對耿某某持證情況進行檢查,經查,該耿某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
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耿某某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前不得進行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擬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因耿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將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案例八:試卷未批改賦分、不同人員答題試卷答案相同但得分不同等,被罰22000元2021年4月21日,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管辦公室執法人員對區內某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1年新員工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部分試卷存在考核試卷未批改賦分、不同人員答題試卷答案相同但得分不同、三級培訓試卷中存在兩張試卷重復或缺失某一級培訓考核試卷等情況。
該行為涉嫌違法,執法人員通過現場采集證據,及時移送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偵查,經過調查研究,最終決定給予該單位行政處罰22000元。
案例九:試卷評分與試卷總分不符,被罰9000(考核結果)
據「湖南應急管理」消息,對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中某新入職員工的考核試卷評分為100分,但該套試卷的實際總分僅80分,試卷評分與試卷總分不符。
經調查確認,該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長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人代替多人簽字,立案查處(參加人員)今年4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依法查處一起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嵐山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排查中發現,該公司為應付檢查,一人代替多名作業人員在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上簽字,存在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隨即,執法人員對公司現場負責人熊某進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處。
案例十一:本人不簽字,被罰10000(參加人員)據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對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中“從業人員登記表”未按規定填寫,本人未簽字,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為了及格,放水加了4分,一分就值4975元!(考核結果)山東省濱化集團油氣有限責任公司加油站因為員工安全培訓考試成績實際57分,而記錄為61分,被濱城區應急管理局處罰19900元!
還有安全員替員工抄寫試卷,立案調查(參加人員)、沒有培訓證明材料,被罰5萬、未記錄培訓情況,罰款1萬等情況。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案例十三:深圳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未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2019年3月,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未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違法單位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八條)
案例十四:嘉興恒泰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31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培訓教育2022年2月15日,嘉興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嘉善縣應急管理局對嘉興恒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新上崗且已從事生產作業的31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執法人員當即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同時出具執法文書責令恒泰公司限期改正。當日,嘉善縣應急管理局對恒泰公司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十五:銀海秸稈回收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2019年1月14日,嘉興市嘉善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嘉善銀海秸稈回收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嘉善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
案例十六:安縣絢麗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不足72學時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公示一批行政處罰信息,其中檢查文安縣絢麗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時,發現企業職工劉盼增安全教育培訓檔案,2017年1月份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不足72學時。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七:中國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漢沽東海加油站培訓學時不符合相關規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銷售分公司漢沽東海加油站安全教育培訓學時不符合相關規定,決定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八:寧德市某加油站兩名新上崗員工培訓教育學時不足72學時寧德市安監局對轄區內某加油站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加油站兩名新上崗員工培訓教育學時不足72學時,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并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