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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滄州市新華區政府官網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文書,滄州市華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配電室一配電箱未張貼“當心觸電”安全警示標識,被新華區應急管理局處以行政罰款1萬元。
(冀滄新)應急案【2022】D0001號文書顯示,滄州市華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35條的規定
類似案例:2021年8月27日,深圳市某包裝有限公司二樓一處電箱未在明顯部位張貼"當心觸電”安全警示標志,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目前已立案;
2021年9月2日,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樓車間一處配電盒未在明顯位置張貼“當心觸電”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目前已立案。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其他違法案例:近日,深圳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轄區某電力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配電房有三處電壓380伏以上配電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雜物房一處電壓400伏配電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對此,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坂田中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對該涉事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嘉兆珠寶首飾設計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11項事故隱患。
3月3日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嘉兆珠寶首飾設計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問題逾期未整改(第三車間氣瓶間前面兩處電源開關盒仍未張貼“當心觸電”安全警示標志,不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第4.2.3條表2 2-7的規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4月13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廠長(安全管理人員)孫某某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月24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卓越五金彈簧(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2項違法行為: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2人)及考核結果等情況;2.未在二樓車間彈簧機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十一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4月6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0.2萬元、罰款4.8萬元,合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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