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