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公司借用乙公司安全評價資質,甲公司項目負責人李某組織安全評價人員對某礦山企業進行安全評價,出具了虛假報告,收取安全評服務費用20萬元。根據《安全生產法》,關于甲、乙公司法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應當吊銷乙公司安全評價資質
B.應當對乙公司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C.應當對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D.應當對李某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A
解析:B項錯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某)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C項錯誤: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D項錯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文: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