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勞動關系 | 工傷承擔主體 | |
合法 | 員工A被借調到 B | 原來的單位A |
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為之工作的單位 | |
勞務派遣的,在用工單位受傷 | 派遣單位 | |
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受傷 | 指派單位 | |
違法 | 中鐵某局轉包給單位KFC,KFC員工受傷 | 用工單位(中鐵某局) |
KFC掛靠到(中鐵某局),KFC員工受傷 | 被掛靠單位(中鐵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