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