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 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 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6) 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生產煙花暴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安全管理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
可證。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