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原則上不能獨立行使法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權,如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但,地方性法規等已經賦予了鄉政府一定執法權的,則可以行使相應執法權。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