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核心思想】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 無經濟補償 | |
單位不提出續訂的 | 有經濟補償 | ||
勞動合同解除 | 協商解除 | 勞動者先提出 | 無經濟補償 |
單位先提出 | 有經濟補償 | ||
勞動者辭職 | 單位無過錯 | 預告解除,無經濟補償 | |
單位有過錯 | 隨時通知解除或無通知解除,有經濟補償 | ||
單位辭退勞動者 | 勞動者無過錯 | 預告解除,有經濟補償 | |
勞動者有過錯 | 隨時解除,無經濟補償 | ||
經濟性裁員 | 有經濟補償 |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申請解除(隨時通知解除) | 勞動者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夠 | 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
未花費社保 | |
單位規章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欺詐脅迫等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
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有過錯) | 單位預告解除(勞動者無過錯) 30天或1個月工資 |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
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與單位訂立合同的 | |
被追究刑事責任 |
不得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 (勞動者極度弱勢) | 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勞動者并不弱勢) |
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未做離崗前體檢的 | 長期勞動合同 |
在本單位因工負傷或患上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 |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