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