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
(2) 調查取證。
(3) 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4)法制審核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 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