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素:
記憶要點:
1.企業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
2.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與能力。
企業應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正確實行崗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職責的知識與能力
3.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企業應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 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企業的新入廠(礦)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學時和內容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企業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 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操作、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從業人員在企業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進行車間(工段、 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
4.企業應對進入企業從事服務和作業活動的承包商、供應商的從業人員和接收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進行入廠(礦)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
外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
主要內容包括:外來人員人廠(礦)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因素、所從事作業的安全要求、作業安全風險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
5.企業應對進入企業檢査、參觀、學習等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險有害因素、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
6.三同時: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加強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落實“五定”原則:即定檢維修方案、定檢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維修質量、 定檢維修進度,并做好記錄。
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安全風險分析、控制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
8.企業應監督、指導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 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9.對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應符合 GBZ/T203 的規定。
10.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 3 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1.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企業,每 3 年應委托具備規定資質條件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評價
12.礦山、金屬冶煉等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準備評估
13.企業每年至少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査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