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工程項目,應以生產經營單位名義進行,嚴禁以某一部門的名義進行發包。
2. 同一工程項目或同一施工場所有多個承包商施工時,生產經營單位應與承包商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發包單位對各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準入(了解) :
1.承包商資質審查一般包括業務資質審查和安全資質審查兩部分。
安全資質審查應提供的資料包括:
(1)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表。
(2)安全資質證書,如安全生產許可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3)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
(4)企業近兩年的安全業績,包括施工經歷、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檔案、事故發生率及原始記錄、安全隱患治理情況檔案等。
(5)安全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及有效評審報告。
2.在承包商隊伍進入作業現場前,發包單位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設備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
作業過程監督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用電管理、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應急和消防管理、警示和標識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變更管理,以及職業健康管理等。